近日,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在下,王女士被法院错误查封的房子终于解封了。在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纠正错误裁定案件的由来。
2016年7月,王女士通过办理分期商业住房贷款与丈夫一起购买了一套售价200多万元的商品房。2022年7月,为了减轻还贷压力,王女士夫妇决定申请办理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商转公”手续需要出示房产证,可当王女士到银行领取之前抵押的房产证时,却被银行告知,房产证已被王女士的父亲老王领走。王女士正准备向银行讨要说法时,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告知该房产即将被查封。
突如其来的消息让王女士一头雾水。她经询问得知,自己的房产竟然被父亲抵了外债!
原来,2022年4月,老王向李某借款150万元,李某要求老王拿房产担保。因自己名下没有房产,老王便瞒着女儿以办理户籍登记需要为由,到银行取走了王女士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由于当初办理贷款时,老王曾出面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在没有向王女士确认的情况下,就让老王领走了王女士的房产证。老王领取房产证后,又伪造了王女士签名的担保承诺书,一起交给了李某。因老王无力偿还借款,李某将其诉至法院,导致王女士的房产被查封。
得知真相后,王女士欲哭无泪,多次向法院申诉要求解除查封,却被以案件正在审理为由驳回。经过诉前调解、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变更承办人,前后三次开庭,2023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老王承担还款责任,王女士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并未因此解除对王女士房产的查封措施。法院的理由是,案涉房产可能存在老王部分出资的情况,因而不予解封。由于房产被法院查封,王女士的“商转公”手续一直无法办下来。
今年4月,王女士到慈溪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尽快解除查封措施。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审判、执行卷宗,查询了案涉房屋登记、查封信息,并分别询问了老王、李某和王女士。检察官经调查发现,李某已经申请执行,王女士的房产有可能作为被强制执行的财产,而老王、王女士均否认购买房屋时老王曾经出资,李某也未提供老王对该房产享有财产份额的证据。虽然王女士可以在执行环节提出执行异议,但李某作为申请人势必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若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处理,解除查封将经历漫长的过程。
承办检察官注意到,对案涉房产的查封裁定是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既然判决王女士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之前作出的查封王女士房产的保全裁定就是错误的,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应该一并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若在审判程序中作出解封裁定,对王女士的房产查封措施将不会进入执行环节,当事人也就不会陷入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讼累中了。为此,慈溪市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在审判程序中裁定解除对王女士房产的查封。今年5月,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解除查封。困扰王女士近两年的难题终于解决了。
本案中,银行未经王女士授权出借其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存在违规操作过错。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慈溪市检察院将此案通报该市金融监管局,并向案涉银行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银行严格规范对抵押的不动产权证的管理,强化对借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https://law.cnr.cn/jcfc/20241017/t20241017_5269426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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