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没用,只认开发商”,物业公司理太歪:法拍房困境引热议

来源: 百家号   编辑:马超   审编:易申合  发布时间:2024.09.09

一位咸阳市的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仅接受开发商的通知来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即便业主持有法院拍卖获得的房产证也不例外。这种情况发生在郭女士身上,她通过法院拍卖购得了某小区的多套房产并办理了房产证,但在物业办理入住时遭到拒绝,被要求需得到开发商的通知。

“房产证没用,只认开发商”,物业公司理太歪

“房产证没用,只认开发商”,物业公司理太歪

房产证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法定证明,理论上应是入住的直接依据。然而,郭女士面临的情形挑战了这一常识,凸显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可能存在过度紧密的关联,导致物业忽视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房屋所有权人即为业主,物业应服务于业主。正常情况下,物业应基于房产证为业主办理入住,但现实中,部分物业受制于开发商,形成了一种不利于业主权益的“利益共同体”。尽管法律允许开发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选聘物业公司并签订前期合同,但这不应成为物业偏袒开发商、无视业主权利的理由。

郭女士遭遇的困境,本质上是物业公司角色认知的错位,其行为侵犯了她的业主权利。虽然通过诉讼,郭女士获胜的概率大,但这并非最高效的解决方案,且过程繁琐耗时,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沉重负担。

郭女士尝试寻求法院和当地住房物业事务中心的帮助,却发现两者在现行规定下作用有限。法院的职责在交付钥匙后即告完成,而物业事务中心缺乏强制执行力,难以直接干预物业的行为。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郭女士个人权益的实现,也可能削弱公众对法拍房和司法公正的信任。

长远来看,如何确保法拍房购买者的顺利入住,以及是否能通过法律修订赋予物业事务中心一定的强制执行权限,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同时,《民法典》已明确,业主有权在特定条件下提前终止与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的合同,为业主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一事件暴露了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强调了保障业主权益、理顺物业与开发商关系的重要性,也启示我们需要不断审视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地适应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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