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挂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指出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保障作用,向广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提供更大力度的资金支持,结合我省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房地产市场发展等情况,拟对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政策进行调整。
意见稿提出调整“存贷挂钩”政策执行范围,缴存职工家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二套公积金贷款时,在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前提下,按“存贷挂钩”政策计算实际贷款额度。
意见稿规定贷款额度的测算,以贷款额度=日均缴存余额ד存贷挂钩”倍数×个贷率调节系数为准。一是日均缴存余额:以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0个月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记录的每日实际缴存余额平均值确定,缴存时间未满60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时间计算。二是“存贷挂钩”倍数:按10倍执行。个贷率调节系数以上个月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基准:个贷率<85%时,调节系数为1.2;85%≤个贷率<92%时,调节系数为1.0;个贷率≥92%时,调节系数为0.9。
在最高贷款额度上,意见稿提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且以“存贷挂钩”公式计算的实际贷款额度不高于我省各类房型规定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的保底额度,在缴存职工家庭在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前提下,单方缴存公积金“存贷挂钩”测算贷款额度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计;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存贷挂钩”测算贷款额度不足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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